律师解析:
一般而言,共有
产权房屋存在这样的规定:一方无法单独进行
抵押操作。
共有产权房屋的概念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
法人共同享有该房屋的权利与义务。
按照《
民法典》的要求,在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进行处分,包括作出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等行为时,通常需要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
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才行,当然,若共有人之间事先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倘若其中一方擅自单独抵押共有产权房屋,而未获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那么这种抵押行为很可能不会被认定为有效。
不过,如果共有人之间有特别的约定,明确允许一方可以单独进行抵押,并且这个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就能够单独进行抵押。
总而言之,对于一方是否能够单独抵押共有产权房屋这个问题,必须依据具体的共有产权约定情况来进行准确的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共同拥有一套房屋。小朱在未取得小李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共有产权房屋进行抵押。小胡是
抵押权人,在小朱未能按时还款后,小胡主张行使
抵押权,小李得知后表示不同意,认为小朱单独抵押无效,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按照相关规定,共有产权房屋一方单独抵押一般是无效的,需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2、若小朱和小李之间有特别约定允许一方单独抵押且合法,小朱的抵押行为才可能有效,本案中无
证据表明有此约定,所以小朱的抵押行为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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