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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赔偿损失能否并存

时间:2024.11.16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违约 阅读:1106人
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内,违约金以及赔偿损失这两种救济方式在特定情况之下,可以依法共同存在。
所谓违约金,其实就是在合同签署阶段预先设定好的一种条款,当违约事件发生时,违约方必须按照协议规定的金额给予守约方相应的补偿。
而赔偿损失这一制度则是针对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守约方实际经济利益受损进行的补偿。
如果依据合同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低于实际损失的额度,那么作为受害方的守约方有权向有管辖权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违约金的数额予以增加,以便弥补损失的差额部分。
但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大于实际损失数额过多,则作为违约方的当事人也有权依法请求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考虑适当降低约定的违约金数。
举例来说,如果在某项合同中约定了10万元的违约金,然而实际产生的损失已经达到了15万元,那么在此情况下,违约方就可以选择申请提高违约金的赔偿金额来弥补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相反地,假设在同一份合同中明确规定了20万元的违约金,但实际上守约方所受的损失仅仅只有10万元,那么处于违约中的一方就能够向相邻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请求降低违约金的数额。
总而言之,是否同时采纳违约金以及赔偿损失这两类救济措施,不仅需要考虑上述两个方面的因素,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中的违约情节、损失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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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剑荣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杜剑荣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六年法律从业经验。国际业务部成员,交通保险业务部成员。 2015年至今,杜剑荣律师加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来,参与京东集团、广州颐 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HONGKONG BLACK BEARD GAME LIMITED、广州黑胡子游戏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云梯山庄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公司等大 型国企、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参与诉讼与仲裁、起草法律意见书 、审查合同以及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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