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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违约金属于补偿性质时,通常不能与损失赔偿金同时主张。这类违约金的核心是填补守约方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若同时要求赔偿金,会让守约方获得超出实际损失的收益,不符合公平原则。
若违约金带有惩罚性质,除补偿损失外还能惩戒违约行为,此时可与损失赔偿金并用。不过两者相加的总额不能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降低金额。
2025-12-19 17:1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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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金能否并用需分情况,补偿性违约金一般不能并用,惩罚性违约金可并用但总额需以实际损失为限。
法律解析:
若违约金为补偿性,其目的是弥补守约方因违约遭受的损失,此时不能与损失赔偿金并用,因为补偿性违约金已对损失进行填补,再支持损失赔偿金会让守约方获得双重利益,违背公平原则。若违约金为惩罚性,即除补偿损失外还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此时可与损失赔偿金并用,两者功能不冲突。但需注意,当事人主张的违约金与损失赔偿总额不能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若过高,违约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如果您在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的主张上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9 16:34: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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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金能否并用需根据违约金的性质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1.若违约金属于补偿性,目的是弥补守约方因违约遭受的损失,此时通常不能与损失赔偿金并用。补偿性违约金已对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填补,若再支持损失赔偿金,会使守约方获得双重利益,有失公平。
2.若违约金为惩罚性,即除补偿损失外还具有额外惩罚违约方的功能,此时可与损失赔偿金并用。惩罚性违约金旨在制裁违约行为,与损失赔偿的补偿功能不冲突。不过,当事人主张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总额应以实际损失为限,若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3.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性质,避免后续争议。若约定补偿性违约金,需合理预估可能的损失金额;若约定惩罚性违约金,需注意总额不超过实际损失的合理范围,防止因金额过高被司法机关调整。
2025-12-19 15:0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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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违约金属于补偿性,其目的是弥补守约方因违约遭受的损失,一般不能与损失赔偿金并用。补偿性违约金已对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填补,若同时支持损失赔偿金,会导致守约方获得超出实际损失的双重利益,违背公平原则。
(2)若违约金属于惩罚性,即除补偿损失外还具有惩罚违约行为的功能,此时可与损失赔偿金并用。惩罚性违约金的制裁功能与损失赔偿的补偿功能不冲突,但当事人主张的违约金与损失赔偿总额应以实际损失为限,若二者之和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提醒:
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时应明确其性质,主张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金并用时需确保总额不超过实际损失,避免因数额过高被调整。
2025-12-19 13:52: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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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违约金属于补偿性违约金,目的是弥补守约方因违约遭受的损失,一般不能与损失赔偿金并用。补偿性违约金已对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填补,若再支持损失赔偿金,会让守约方获得双重利益,有失公平。
(二)若违约金属于惩罚性违约金,除补偿损失外还有额外惩罚违约方的功能,此时可与损失赔偿金并用。惩罚性违约金旨在制裁违约行为,与损失赔偿的补偿功能不冲突。但当事人主张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总额应以实际损失为限,若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025-12-19 12:26:4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