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约金与违约损失原则上不并存,违约金主要起补偿作用,用于弥补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遭受的损失。若约定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以此填补损失。
2.特殊情况下,当违约金为惩罚性违约金时二者可并存。惩罚性违约金并非以补偿实际损失为目的,而是对违约方的制裁。
3.解决措施与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违约金性质,若想在违约发生时既能主张违约金又能要求赔偿损失,可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发生违约纠纷时,守约方要及时收集损失证据,以便合理主张权益。
法律分析:
(1)违约金通常具有补偿性,旨在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正常情况下,违约金与违约损失不能并存,以违约金填补损失即可。
(2)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适当减少。
(3)当违约金为惩罚性违约金时,情况不同。惩罚性违约金并非以补偿实际损失为目的,而是对违约方的制裁。此时,守约方不仅可要求违约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还能就违约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提醒: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时,要明确其性质是补偿性还是惩罚性。不同性质的违约金处理方式不同,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当遇到违约金与违约损失赔偿问题时,若认为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以弥补实际损失。
(二)若觉得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
(三)若违约金属于惩罚性违约金,守约方除要求违约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外,还可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1.通常违约金与违约损失不并存。违约金主要起补偿作用,弥补守约方损失。若约定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一般用违约金填补损失。
2.特殊情况可并存。惩罚性违约金旨在制裁违约方,不以补偿损失为目的。此时,守约方除要求支付惩罚性违约金,还能索赔违约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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