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赔偿和违约金通常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是提前约定的违约损失弥补方式,兼具补偿与惩罚属性,和损失赔偿的功能存在重叠。
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受损失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金额;若违约金远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申请适当减少,让金额更贴合实际情况。
同时主张两者易使守约方获得超额利益,违背公平原则,因此一般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结论:损失赔偿与违约金一般不能同时主张,应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违约金不足或过高时可请求调整。
法律解析:
违约金本质是对违约损失的预先约定,兼具补偿与惩罚属性。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违约时,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以弥补损失;若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对方可请求适当减少。二者功能重合,目的均为补偿守约方损失,同时主张可能导致守约方获得超额利益,违背公平原则。因此通常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主张损失赔偿,而非同时主张。若你遇到违约纠纷,对如何主张权益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损失赔偿与违约金通常无法同时主张。违约金本质是对违约损失的预先约定,兼具补偿与惩罚双重属性,其功能与损失赔偿存在重合,目的均为弥补守约方因违约遭受的损失,若同时适用可能导致守约方获得超额利益,违背公平原则。
1.合同约定违约金时的优先适用。当一方违约且合同已明确约定违约金,应优先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这是因为违约金条款是双方事先达成的合意,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直接适用符合合同约定的优先性。
2.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符时的调整规则。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增加违约金数额,以充分弥补实际损失;若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请求适当减少,避免承担过重的违约责任。
3.救济方式的选择原则。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主张损失赔偿,而非同时提出两者的主张。这一选择既符合法律对违约救济的平衡精神,也能避免因双重主张导致的利益失衡问题。
法律分析:
(1)损失赔偿与违约金一般不能并用。违约金本质是对违约造成损失的预先约定,兼具补偿和惩罚双重属性,与损失赔偿的功能存在重合,二者目的均为弥补守约方因违约遭受的损失,若同时主张可能导致守约方获得超额利益,违背公平原则。
(2)合同约定违约金时,违约方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守约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以弥补损失;若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请求适当减少,以平衡双方利益。
提醒:
签订合同时应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避免后续因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差距过大产生纠纷;若需调整违约金,应准备好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一)损失赔偿与违约金一般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本质是对违约损失的预先约定,与损失赔偿的功能存在重合,目的都是补偿守约方的损失。若同时主张,可能导致守约方获得超出实际损失的利益,违背公平原则,因此通常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种。
(二)违约金数额可根据实际损失调整。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守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以弥补实际损失。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避免不合理的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专业解答通常情况下,违约金和违约损害赔偿不能并用,因为违约金本质上属于赔偿金的性质。合同中同时规定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可能产生矛盾。赔偿责任应基于实际损失,不支持惩罚性赔偿。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相辅相成,未造成实质性损害时具惩罚性,造成损害时转变为赔偿违约金,应紧密结合损失赔偿责任。
专业解答购房者的违约金数额,首先遵循合同约定,若无明确,一般不超过总损失30%。双方有过错时,按过错程度分配。若约定违约金不公导致损失未补足,法院或仲裁机构可酌情调整;反之,过高则会予以削减,以实际损失为准。
专业解答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可并行,但需视情况而定。在特定情况下,如未设定或设定不足时,可同时使用。但若违约金略高于实际损害,当事人只可请求违约金,不可同时要求赔偿损失和违约金。
专业解答通常情况下,违约金和违约损害赔偿不能并用,因为违约金本质上属于赔偿金的性质。合同中同时规定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可能产生矛盾。赔偿责任应基于实际损失,不支持惩罚性赔偿。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相辅相成,未造成实质性损害时具惩罚性,造成损害时转变为赔偿违约金,应紧密结合损失赔偿责任。
专业解答在法律实践中,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是两个独立概念,不能同时主张。若就同一违约行为同时适用两者,会导致赔偿金额超出实际损失,使违约责任偏向惩罚性,违背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区分并正确适用这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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