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职工在遭遇不幸离世之后的各项经济补贴的发放义务的承担者,往往是由更为广泛层面的实际状况所决定的。
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该名职工的死亡被认定为因公殉职或者因工致残,那么所涉的
经济补偿,将会由当地的
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进行发放。
然而,若贵公司并未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依法如期地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那么此类补偿责任便会落到公司自身的肩膀上。
至于在非因工殒命的情况下,遗属所能够领取到的,诸如丧葬
补偿金、生活费用及其他形式的
抚慰金,这些经费通常将由所在地区的
养老保险基金会予以提供。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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