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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到什么程度可以要求退房并赔偿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978人
律师解析:
若是经过相关部门例如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核验,确认业主所购买之房屋属主体结构性质量欠缺的情形,购房者便依法享有解约权利,即明确缔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得以解除,同时要求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然而,倘若验房结果显示,业主选购的这处房产仅为主体质量合格,但仍然被其他严重的质量缺陷所困扰,以至于影响到日常居住和使用功能,那么负责开发建设房屋的地产商应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负法律责任,此类情况下的购房者可向法院申请解约以及索偿经济损失。
所谓"严重影响日常居住使用",通常是指购房者所购置的房屋出现了重大的质量瑕疵,并且这些问题即便使用维修手段也难以确保购房者的人身安全、财产权益以及日常居住的正常运转。
反之,如果业主选购的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却未达致“严重影响日常居住使用”的严重程度,在此情况下,虽然房地产开发商轻微地违反了合同约定,但远未构成根本性的违约行为,因此,业主将不能够请求解约退房
相反,他们仅能督促开发商在规定的售后服务期限内完成相关的修复工作。
但如果开发商拒绝履行修复义务或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延迟了修复处理进度,购房者可选择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对房屋进行修复,相关的修复费用以及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将全部由开发商来承担。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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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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