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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每年只能提取一次吗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945人
律师解析:
针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法,根据具体情况的差异,将其划分为多种情形。
在提取的数度上亦因情境而异:首先,若购买房产采用了房贷方式进行融资,那么,从购房之月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次数原则上为每月一次;
其次,当购买房产采用一次性全款支付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此种情况下,买房人及其配偶有权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且一年内总共最多可提取四次。
另外,对于购买纳入拆迁安居计划的住房,相关人员亦可申请以个人身份提取住房公积金。
然而请注意,同一套涉及拆迁的住房仅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提取的总额度均需遵循如下规定: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逾购房人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贷款款项不包括在内)。
除此之外,租住他人房地产亦符合法律规定的提取条件。
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原则上每一年度享有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机会,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一年所规定的提取上限。
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职工如欲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则需保证租房合同期未过半,并根据相关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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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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