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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房屋被承租方擅自转租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015人
律师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承租人若是决定转租所承租之房屋,其必须首先取得出租人的明确同意方可进行操作。
然而,为了防范和制止此类风险,出租方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可优先明确标示该房屋并不适用于转租业务,并就可能出现的转租违约行为设定相应的赔偿责任及惩罚机制。
当承租人依照租赁协议之条款获得了出租人的许可后,依旧有权将已承租的租赁物业再行租借予第三方,但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在此类情况下,承租人和出租双方之间的租赁契约仍然是生效状态不变;
一旦第三方由于自身行为导致租赁物业遭受损失,则负有责任的承租人理应予以相应的赔偿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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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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