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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间内,租赁物产生的收益归谁所有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380人
律师解析:
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外,在租赁合约所规定的期限内,因占用及使用租赁标的物而获取的相应收益,均应归属租户所有。
这个原则乃基于租赁契约本身的特殊本质和属性所决定的。
在某些特定场景中,租户选择租赁某项物品或资源的主要动机或目标便是为了从中获取经济利益,比如说,他们可能会以生产经营的名义租赁机械设备,或者是用作商业交易的场地,等等。
此时,租户需要向出租方缴纳租金,以弥补其在租赁过程中所投入的成本,而在整个租赁期之内,由于对租赁标的物进行占用与实际使用而产生的各类收益,自然也理应全部归属于租户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条
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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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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