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地上建筑物归属先看合同约定,有约定就按约定来。
2.合同没约定,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分两种情况:经出租人同意建造的,能拆则承租人拆,不能拆可要求补偿;未经同意建造的,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3.法院判归属和补偿时,会考虑双方过错、添附物对土地的利用价值等因素。
结论:
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地上建筑物归属依合同约定处理,无约定则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按是否经出租人同意建造分情况处理。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地上建筑物归属首先看合同约定,有明确约定就按约定执行。若合同未作约定,双方可先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若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建造建筑物,能拆除的承租人可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要求出租人适当补偿添附价值;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建造,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过错、添附物对土地的利用价值等因素来确定最终归属和补偿问题。如果您在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遇到地上建筑物归属的相关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地上建筑物归属应先看合同约定,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这体现了契约精神,保障了合同双方的预期利益。
2.若合同未约定,双方先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对于经出租人同意建造的建筑物,能拆除的承租人可拆除;不能拆除的,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适当补偿添附价值。而未经出租人同意建造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3.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过错、添附物对土地的利用价值等因素来确定最终归属和补偿问题。
建议: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明确地上建筑物的归属和处理方式,避免后续纠纷。若出现纠纷,双方应积极协商,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分析:
(1)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地上建筑物归属处理,首要依据是合同约定。若合同明确约定了建筑物归属,那么按照约定内容执行,双方都需遵循此约定。
(2)若合同未作约定,双方可先尝试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则需分情况处理。当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建造建筑物时,对于能拆除的部分,承租人有权利进行拆除;对于不能拆除的部分,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适当补偿添附价值。
(3)而当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建造建筑物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在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过错、添附物对土地的利用价值等因素来确定最终归属和补偿问题。
提醒: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应明确地上建筑物归属。遇纠纷协商不成,建议咨询专业人士确定最佳解决方案。
专业解答若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屋可继续无碍地使用,不受任何影响。而房屋所有权则为永恒不变之属性,除非业主主动放弃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仍可依法进行续期,一般应在届满日期前至少一年提交申请。在经过相关部门审批通过之后,便可重新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专业解答租赁土地期满,地上建筑物归属需依合同规定。若无约定,双方应友好协商,寻求公正互利方案。协商无果,可诉诸司法途径解决。永久性建筑物可依法申请产权证书,租期届满后归出租方所有。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专业解答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建筑物所有权仍归业主所有。房屋可继续使用,但土地使用权需续期。业主应提前一年向相关部门申请,获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专业解答土地租赁期满后,地面建筑的处理取决于合同条款。若合同无明确规定,需双方协商或诉诸法律。永久性建筑可申请产权证明,但租赁期满后,建筑物归出租人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包含: 当事人姓名住址、土地位置面积质量、流转期限、流转形式、用途、权利义务、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合同终止后地上设施处理、违约责任等九项内容。
专业解答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建筑物所有权仍归业主所有。房屋可继续使用,但土地使用权需续期。业主应提前一年向相关部门申请,获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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