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租赁合同解除后,地上物归属先看合同约定,有约定就按约定来。
2.没约定时,若承租人经同意建设:因出租人违约解除,承租人可要求赔偿剩余租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因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不赔;双方违约按过错分担;不可归责双方则公平分担。
3.若承租人未经同意建设,出租人能要求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结论:
土地租赁合同解除后地上物归属依合同约定处理,无约定时按不同情形确定归属和损失承担。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土地租赁合同解除时,地上物归属首先看合同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执行。若合同未约定,对于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建设的情况,因出租人违约解除合同,承租人可请求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因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不赔偿;因双方违约,按过错分担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双方事由,按公平原则分担。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建设,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土地租赁涉及众多法律细节,若遇到土地租赁合同解除及地上物归属等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土地租赁合同解除后地上物归属遵循约定优先原则,有约定按约定执行。
1.合同未约定且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建设的情况:因出租人违约解除合同,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因承租人违约解除,出租人无需赔偿;双方违约,按过错分担损失;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按公平原则分担。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建设的情况: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解决措施和建议: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明确约定合同解除后地上物的归属,避免后续纠纷。若发生纠纷,双方应积极沟通协商,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分析:
(1)土地租赁合同解除后地上物归属,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严格按照约定执行,这体现了契约精神,双方应遵守约定处理地上物。
(2)合同未约定时,若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建设地上物:因出租人违约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因承租人违约致合同解除,出租人无需赔偿;因双方违约致合同解除,按照双方过错分担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致合同解除,依据公平原则分担。
(3)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建设地上物,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应明确地上物归属条款,避免后续纠纷。若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一)若土地租赁合同有明确约定解除后地上物归属,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双方应遵循约定处理地上物。
(二)若合同未约定: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建设地上物,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2.若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出租人无需对地上物进行赔偿。
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双方按照过错程度分担地上物损失。
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按照公平原则分担地上物损失。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建设地上物,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专业解答若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屋可继续无碍地使用,不受任何影响。而房屋所有权则为永恒不变之属性,除非业主主动放弃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仍可依法进行续期,一般应在届满日期前至少一年提交申请。在经过相关部门审批通过之后,便可重新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专业解答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地面附着物归原所有者。租赁物所有权变更不影响已生效合同。补偿费用指国家征用土地时,用地单位支付的地上物损失赔偿。根据《土地管理法》,已种植青苗或存在地上附着物的土地应得到补偿,但征地方案签署后的新增部分不予补偿。补偿标准根据“拆一还一,不低于原状”原则,参考当地市场价格制定。
专业解答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建筑物所有权仍归业主所有。房屋可继续使用,但土地使用权需续期。业主应提前一年向相关部门申请,获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专业解答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建筑物所有权仍归业主所有。房屋可继续使用,但土地使用权需续期。业主应提前一年向相关部门申请,获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专业解答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地面附着物归原所有者。租赁物所有权变更不影响已生效合同。补偿费用指国家征用土地时,用地单位支付的地上物损失赔偿。根据《土地管理法》,已种植青苗或存在地上附着物的土地应得到补偿,但征地方案签署后的新增部分不予补偿。补偿标准根据“拆一还一,不低于原状”原则,参考当地市场价格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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