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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合同是已经备案了吗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007人
律师解析:
商品房预售协议,本质上是预售方将尚未完成建设但已明确施工进程与预期竣工时间的商品房的所有权移交给预定购买者,而预定购买者依照相关协议的约定向预售者支付价款并接收这些商品房所有权的书面文件。商品房预售协议属于诺成性质的合约,即合同的签订并不依赖于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只要预售方与预定购买者就合同的主要条文达成书面共识,便具备法律约束力,产生合同所带来的法律效果,合同双方均需严格遵守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商品房预售协议是一份有偿性的双务合同,这意味着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关联、相互对应的,预售方的义务即是预定购买者的权利,一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是另一方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预定购买者需要履行支付一定额度价款的责任,同时按照约定接受竣工后的房屋并获得所有权;预售方则享有收取价款的权益,并且也应该按照约定将竣工后的房屋转移给预定购买者,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从而失去其所有权。显而易见,这种互负债务的情况下,并无先后履行的顺序之分,应当同时履行。预定购买者在预售方履行义务前有权行使抗辩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或者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对于预售方来说,同样如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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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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