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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延期合法吗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353人
律师解析:
按照我过本国现行并经过严格审批的法律条款,有关于房屋交付日期的延长问题,应该根据每个合同中所做的具体规定来进行分析和决定。只要在合同中规定的交付日期结束后,仍然无法办理完所有交房手续的行为,就已经是构成了违约的事实。如果这个延迟交付房屋的责任在于房产开发方,那么在接到购房者出具的正式书面催告以后,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仍然没有能力在合理期限之内(通常设置为三个月)解决这个问题,那么购房者就可以行使自己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购买者,将有充分的法律权利,在法定的时间限制内向当地的法院提出关于解除合同的申请,并且还有权向房产开发公司索要房价款项、合同中规定的利息以及相关的经济损失赔偿。但是,倘若因为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交付出现延误,则房产开发公司并不需要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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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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