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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跑路了咋办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956人
律师解析:
倘若开发商宣告破产或丧失经营能力并未能完成房产交付,购屋者可考虑向当地房管部门进行投诉申诉
首先,作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要业务范畴的企业,开发商的重要职责便是通过进程中的各项开发工作获取利润收益。因此,他们无疑属于一般性的民事法律主体,当与开发商产生纠纷时,我们应该严格遵守双方签订的合约规定,若协商无果,那么便有权利向司法机构提出诉讼解决方案。
其次,如果开发商屡次拒绝履行赔偿违约金额的承诺,购房者完全有权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旦法院判决支持购房者的诉求,开发商仍拒不支付相关款项,则购房者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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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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