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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烂尾楼全部停贷怎么办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128人
律师解析:
鉴于在房产建设项目竣工后存在问题,致使房屋处于停滞状态而无法使用,作为业主,若您选择停止支付贷款,那么此种行为将被视作严重的债务违约事件。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各家银行会迅速启动相关程序,尽力催促您尽快偿还房贷,以便回收资金。假如作为业主的您,经银行多次提醒仍然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归还欠款的话,那么银行很有可能会采取更为严厉的法律行动,向当地法院递交诉讼请求,强烈要求您全额清偿剩余欠款。与此同时,银行也会将您的这一违约行为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使得该事件得以详尽地记录在案。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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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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