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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质量问题怎么赔偿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329人
律师解析:
当楼房面临质量问题之时,依据相关法规当事人有权终止与之签订的契约,并且依法追究对方依据契约条款所产生的违约责任,或者要求对其实际遭受的损害进行相应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如果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达不到标准,无法按计划交付给购房者使用,或者在房屋已交付给购房者并开始使用之后,经过检查,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的确存在问题,那么购房者有权通过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来解除该契约,同时要求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同样,第十三条也规定了,如果房屋的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到影响到购房者的日常生活和使用,那么购房者同样有权利申请解除该契约,并要求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对于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如果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只要在保修期内,开发商都应该承担起修复的责任;如果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拖延修复,购房者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而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修复期间所导致的其他损失,则应由开发商负责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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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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