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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滨江房产延期交房怎么办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226人
律师解析:
首先,购房人士有权依据合同的相关条款,行使其解除合同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当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卖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主要债务,并且经过书面催告之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该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需要指出的是,解除权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即在这一年之内,购房人士拥有随时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的权力;
然而,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则意味着购房人士失去了永久性的解除权(除非存在其他特殊原因,例如严重的质量问题等)。
其次,对于购房者而言,他们有权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具体来说,当卖方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时,他们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约定一旦一方违约,应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同时,也可以约定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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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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