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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上市交易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428人
律师解析:
在所有产权均归属于单位员工个人的特殊情形下,由于产权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完全归属到各个员工个人(即转让人)手中,即使单位内部有明确规定禁止员工擅自进行房屋转让行为,但需注意的是,此类内部规定仅限于单位内部执行,对外部第三方并无约束力。
再者,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由建设部于1999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中的第五条明文规定指出:“已经成功获得了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都具备上市出售的资格。”因此,在此类特定情境之下,该份协议并未违背任何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被视为有效的转让协议。若其中一方未能遵守约定,拒绝履行转让协议,那么另一方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向违约方提出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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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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