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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实际损失如何确定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356人
律师解析: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
然而,我们可以借鉴国内部分地区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来确立一套适用于此类案件的认定标准。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当事人之间关于房屋升值导致的差价损失已经达成共识且得到了明确的书面协议,那么就应当予以尊重并遵循契约精神,对于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没有更合适的参照物的情况下,我们通常会选择参考最接近的房屋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算依据,这个价格应该是同一栋楼的相同楼层和房型,或者是相邻的同一栋楼的相同楼层和房型,再者就是位于同一个地理位置的其他房屋的市场交易价格。
(2)如果没有上述的参照物,我们也可以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由他们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从而得出房屋升值所带来的差价损失。在确定损失的时间节点时,我们会站在保护守约方权益的角度,以守约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为基础,同时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发生之日以及案件审理过程中房屋价值的变化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合理地确定。
此外,我们还会充分考虑到守约方的履约情况以及违约方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是否能够预见到由于房屋升值可能带来的差价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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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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