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卖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明显过高。经过审查买受人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可以买受人已付购房款为基数来把违约金进行调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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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南 - 郴州

您好,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规定,出卖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经审查买受人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可以买受人已付购房款为基数,在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范围内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

2021-03-27 14:47: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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