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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房合同就是购房合同吗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407人
律师解析:
购房合同存在显著差异。顾名思义,预售合同和购房合同在定义以及潜在风险方面确实存在诸多不同之处。预售合同主要是在待售房屋尚未全面建成并可投入实际使用之际签订的协议,同时也意味着您需要承担房屋无法顺利交付的巨大风险;然而,购房合同则是在房屋已经完全建成且获得了相应的房地产权证之后,作为一种商品房,您已经成功地拥有了该房产。预售合同和购房合同在定义、所承担的风险、标的物、条件及适用范围等多个层面均存在明显的差异;以下将详细阐述这两者之间的具体区别:首先,预售合同是在房屋预售阶段,即房屋尚未全面建成并可投入实际使用之际签订的协议;而购房合同则是在房屋已经完全建成且获得了相应的房地产权证之后,作为一种商品房,您已经成功地拥有了该房产。其次,预售合同的标的物主要是指仍处于建设之中的房屋,具有较强的不可预知性;相比之下,购房合同的标的物在法律意义上呈现出更为复杂的形态,既可能是已经建成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甚至还包括建筑物及其所在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最后,预售合同的生效条件主要包括主体资格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和形式合法三个方面。其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和内容合法并无特别之处,可以依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判断。但是,在主体资格合格和形式合法两个关键要素上,商品房预售合同却具有其独特性。商品房交付使用合同需要明确规定商品房的交付时间以及相关程序。通常情况下,出卖方会在合同约定的日期之前通知买方前往商品房所在地接收交付,而买方则应在收到交付使用通知后按照约定或者通知指定的日期前往接收交付。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办法第十条同时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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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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