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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意向书定金能否退回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086人
律师解析:
该房屋定金能否予以退还,须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首先,若购房者未能按照认购书中所明确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前往签订相关合约,或是购房者在正式签署合同时擅自对认购书中所确认的例如价格、面积、户型等重要条款进行修改,从而导致无法顺利签约,那么这将被视作是一种违约行为,由此支付的定金将无法得到退还。其次,若是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所规定的期限内,将购房者已经选定的房屋转售给其他第三方,进而导致无法正式签署合同,此时开发商应该以双倍金额返还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再者,如果开发商未能获得有关商品房销售的合法资质证书,或者由于开发商自身的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签署正式合同,甚至因此使得合同无效,那么开发商有责任返还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并且赔偿购房者的经济损失。此外,如果双方仅因为正式合同或相关补充协议中的具体内容无法达成共识,且这些内容与认购意向书无关,最终导致签约失败,那么双方均不构成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全额返还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最后,若因非可归咎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成功订立,卖方有义务将定金返还买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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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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