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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人义务有哪些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808人
律师解析:
1.居住权拥有者在享有居住权利的同时,必须对房屋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
2.居住权拥有者不可将自身所享有的居住权作为抵押物设置于他人处或设立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
3.居住权拥有者应自觉负责房屋的日常维护与养护工作,并承担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合理费用支出;
4.居住权拥有者不得擅自更改房屋的结构设计以及使用用途;
5.当居住期限届满之时,居住权拥有者需严格履行归还房屋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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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 2、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3、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 更多>>
  • 1、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 2、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3、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 更多>>
  • 房屋居住权的权利和义务有:享有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权,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进行修缮和维护及经出租人同意收取租金等权利;享有保管房屋,不得设定抵押负担,承担日常管理和维...... 更多>>
  • 1、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 2、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3、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 更多>>
  • 一、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 更多>>
  • 被监视居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 更多>>
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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