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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纠纷退定金怎么退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190人
律师解析:
对于已经缴纳的购房定金,原则上是可以退还的。然而,欲从手中收回已缴付的定金,需要符合同样的法律规定及条件。首先,若由于购房者自身的缘故无法顺利达成预定合同的签署,那么此类情况下,购房者便无权再行讨要定金。其次,对于开发商而言,如果他们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而选择与他人订立预定合同,或者在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贸然与购房者签署预定合同,或者没有向购房者提前说明在其支付定金之前,商品房存在查封、抵押等实际状况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应该按照双倍的标准来偿还购房者所交付的定金。最后,由于不可归咎于开发商以及购房者的原因,例如双方在预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方面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了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从而导致预定合同无法顺利签署的,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开发商也应将定金悉数退还给购房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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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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