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在缺乏
购房资质的情况下交
付定金且无法退还。根据相关
法规,房地产开发商可以通过认购、预定、预订等方式向买方收取
定金以
担保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然而,倘若由于
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未能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署,便应遵循法律中有关定金的规定进行处理。若是由于非当事人双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订立,那么卖方有义务将定金如数退还给买方。值得注意的是,当市场调控政策使得购房者丧失
购房资格或降低其购买力时,购房者有权请求解除
购房合同并收回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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