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倘若开发商因某种原因无法按时交付房产,在此情况下,
消费者应采取以下措施以维护自身权益:首先,消费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理据合规地完成交付手续,同时对因延期而产生的
经济损失向其提出
赔偿要求;其次,若在接受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如期交房,消费者可选择解除房屋
销售合同。根据中国最高人
民法院出台的《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如若卖方延迟交付房产,或买方延迟支付
购房款项,经过合理催告后,在三个月的期限内双方均未履行义务,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
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然而,如果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或者双方
当事人并未就此作出特别约定,那么在收到对方催告后,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限将被设定为三个月。若对方并未发出催告,则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在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超过该期限仍未行使,则解除权将会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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