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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房产延期交房有哪些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882人
律师解析:
倘若开发商因某种原因无法按时交付房产,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应采取以下措施以维护自身权益:首先,消费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理据合规地完成交付手续,同时对因延期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其次,若在接受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如期交房,消费者可选择解除房屋销售合同。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如若卖方延迟交付房产,或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合理催告后,在三个月的期限内双方均未履行义务,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然而,如果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此作出特别约定,那么在收到对方催告后,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限将被设定为三个月。若对方并未发出催告,则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在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超过该期限仍未行使,则解除权将会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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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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