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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买房需要什么条件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256人
律师解析:
关于申请人办理公积金贷款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借款人为贷款地城镇常住居民且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文书;
其次,申请贷款前必须连续缴纳至少六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并且累计缴纳时间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再者,首套房购房款中自筹资金需占到总房价的百分之三十(含)以上;对于购买九十平米以下住房的首套房贷需求而言,只需要缴纳两成即可;
第四点,作为申请人,应具有正当职业以及稳定的经济来源,具有每月固定的工资收入,且有清晰明确的贷款偿还意愿;
此外,还需与售房处签署已完成购房契约或合同手续;
最后,申请人还须遵守委任委托人以及受托机构制订的其他各项规定及要求。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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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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