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购
买房产时,若已交纳
定金而又决定放弃
购房且未签订房屋购置合同,此时将无法收回该笔定金。这主要是因为若因卖方自身的原因使得购房者无法顺利签订
购房合同,则卖方有责任双倍返还所收取的定金;但若因购房者自身的原因致使购房合同无法签订,则不得再要求卖方返还之前所支付的定金。当开发商以认购、订购或预订等方式向购房者收取定金,作为签订商品住宅
买卖合同的
担保时,若因
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导致最终未能成功签订商品住宅买卖合同,那么应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中有关定金的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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