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核准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签订的
房屋预售合同具有效力。反之,若出卖方未能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在此情况下与其买方签订的预约
购房协议则不具备有效性。然而,在
诉讼启动之前,若出卖方成功获取到该许可证明的话,那么该预约购房协议便可视为有效。此外,合同双方
当事人务必确保其具有书写能力,并且他们的意思表达必须是自愿且真实的。最后,
合同条款及内容必须依法合规并严格遵循法律所规定的格式和标准。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