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经过依法核准登记并获取到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签订的
房屋预售合同是具有
法律效力的实践证明。但是,若出卖方未事先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就与
购房者签署了认购书,那么这一份认购书将被视为无效。然而,若在此项
诉讼行为发生之前出卖方及时获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该份认购书可以正式被判定为有效合同。此外,双方
当事人应当具备一定的书面表达能力,其表述出来的意愿应确保真诚且真实,这同样也是合同具备法律效力的重要原则之一。最后,合同的内容也必须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形式要求。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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