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针对存在两份且均尚未执行完成的合同问题,我们需要始终坚定地遵循先签定的原则进行处理。首先,对于先签订了
买卖合同的买方而言,他们完全有权利享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反观后签订买卖合同的买方而言,虽然无法直接获取到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可以根据合同内容请求卖方相应地承担
违约责任。其次,如果在
合同签订过程中,某一方已经实际获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占有,那么同样要严格遵守
物权优先的原则处理。此外,对于那些并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方来说,必须坚守先占有的原则来解决相关问题。最后,当涉及到一方已经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完毕的情况时,则应该坚决贯彻先履行的原则。若有任一方拒绝履行或即使履行也与合同商议相违背的话,那么他们都将面临包括继续
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
赔偿损失在内的各项严重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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