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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有抵押银行吗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873人
律师解析:
在此案件中,卖房人为了获得银行贷款,通过将自己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给了银行为担保,银行作为第三方机构,在审查了卖房人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土地使用权证明后,充分有理由确信卖房人正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者,进而与之建立了担保物权关系,并且完成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此项担保物权具有充足的有效性。然而,即便房屋买卖协议本身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有效,但是由于缺乏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从而无法产生实现物权转移的法律效应。针对这个情况,银行因为已经和卖房人建立了明确的担保物权关系,最终自然成为了该处房产的抵押权人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卖房人欠银行的债务得到清偿且抵押权消灭前,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该房屋作为抵押财产不得办理过户手续。此谓有效的担保物权效力优先于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效力。提醒消费者,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应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房屋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名下,避免卖房人再次出售或抵押给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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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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