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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能提公积金吗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163人
律师解析:
在中国上海施行公积金贷款业务以后,相关借款人仍然有权利申请提取公积金
以下为几种常见的公积金提现情形:
首先,借款人首次购买符合所在地规定的首套自住住房(不包含二手房产品)并未能完全支付购房所需款项者,此时可进行公积金提取申请;
其次,借款人如在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过程中已经全额支付了购房款项,也同样具备公积金提取资格;第三种情况则是指,同一借款人在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时选择以商业贷款方式进行融资,但其所拖欠的商业贷款尚未还清,在此类情况下亦可进行公积金提取操作;最后,随着最新政策的颁布实施,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也能够用于支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首次用于还款的公积金提取需要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贷款合同(包括原件和复印件);(2)银行开具的借款借据(包括原件和复印件);(3)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复印件);(4)提取证明文件(需由所在机构盖上财务章以及法人手章)。
此外,各地公积金贷款政策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具体事宜仍以当地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的规定为准。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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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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