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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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购买者在支付首付款后,如能与出售方就解约事宜达成相互同意的协议并决定退回首付款项,那么支付的首付款将有望予以返还。然而,若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本身未对自动撤销的权利做出特殊规定,那么便不得以随意合法地解除该合同;作为补偿,受损方可能会坚持要求履行该合同,或者请求赔偿违约损失。因此,在此类情况下,支付的首付款是否需要退回来,必须依照彼此签订的合同文本中的具体条款和条件来裁量。

在购买二手房屋过程中,若未签订正式购房合同而仅支付了订金,该订金可以退还。这是由于订金属于私人间的一种约定,并不具备适用定金罚则的担保性质。换言之,即便交付或收取订金的一方未能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也不会导致丧失定金或得到双倍返还订金这样的法律后果。

在购买房屋时,若已缴清首付款且未能通过贷款审核,则可以提出退房需求。在此过程中,涉及到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具体内容如下:(1)如果是由于开发商方面的缘故,导致按揭审核无法顺利进行,那么购房者有权请求开发商将其所缴纳的首付款以及定金悉数归还,同时也可以进一步主张开发商对其造成的相应利息损失进行赔偿;(2)若是购房者自身因素导致银行拒绝放贷,此类情况下同样可以寻求退房解决方案。

对于尚未签署相关协议便支付了购房定金的情况,实际上这笔定金是完全有可能被全额退回的。定金的退还与否,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已经正式签订了相关合同、哪一方当事人率先违背了此前所作之协定、是否遭遇了诸如无法预知的自然灾害或政策法规调整等形式的不可抗力事件等等。若因收取定金的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导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则其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专门针对此问题的法律观点】未签署书面合同的情况下,通常我们有权利索取所支付的定金。这一点在法律上是明确规定的,同时也需要与开发企业进行友好协商,以达成最理想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并不会被判定为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