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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涉及居住权纠纷吗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122人
律师解析:
居住权泛指所有权中的使用权益。永久居住权所体现的并非完备的所有权形式,其仅展示持有者拥有居住的专属权益,但无法行使继承抵押、转让或者股权出质等涉及财产所有权重大转变的行为。此外,如要进行租赁、收益分配等行为也需经得起房屋所有权人的首肯并且与之分享收益。然而,永久居住权并未被列入到房屋管理部门的法定记录当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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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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