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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可以仲裁吗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302人
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主体结构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及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的质量关系会受到《商品房购销合同》以及《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制约。在此情况下,购房者首先应尝试与开发商进行深入沟通协商,以期解决问题。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购房者有权选择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是将开发商诉诸于人民法院。针对这两种类型的质量问题,建议购房者直接委托具权威性的法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全面系统的结构安全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作为民事诉讼的有力证据。而面对一般的质量问题,假设仍处在保修期限之内,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负责进行相应的整改工作。倘若开发商未能积极回应此类请求,那么业主则有资格申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等权威组织作为第三方介入争议的调解过程,同时还可按照事先与开发商签订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甚至可以寻求法律服务以维护自身切身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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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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