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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一房二卖怎么救济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980人
律师解析:
针对房产共有与售卖问题,其处理方法将明确规定为以下几点:首先,如果存在两个已签署的合同但都还未完成产权登记手续,同时,标的房屋也尚未由任何一方完成交付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这两份合同均处于未被实际执行的状态,因此我们应该以先订约者优先原则来确定哪个合同最有资格享受履行的权力;其次,如果在这两份合同中有一份已经成功完成了房屋的过户登记,而另外一份却并未进行过户登记手续(无论房子已经交付给哪一方)。由于房屋的过户登记实质上意味着物权的变动,根据对世原则、公示原则,以及相对于债权而言,物权具有优先效力等原则的考虑,我们可以认定,已经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的那一方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最后,如果第一位买家已经完成了过户手续并且在这之后再度出售了房产,我们需要指出此时出卖方已经失去了他对该物业的所有权,那么他的第二次出售行为将被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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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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