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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产房按经济适用房管理能不能卖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386人
律师解析:
1.企业产房的交易受限,但若此房产已经确立在个人名下,并且房屋所属单位明确表示不会收回该房屋的话,可以前往当地所属区县的房屋管理局,支付综合的土地出让金,并补缴相关税费,便能实现房产的合法交易。
具体该如何操作,建议咨询房屋管理办公室。
2.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在持有的时间满五年后,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方有资格向他人进行转让。
这里所提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依照国家整体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进行布置规划的,也是住宅的一种特殊类型。
3.经济适用房产权的取得通常需要经过国家统一下达的计划,用地以划拨为主,无需支付土地出让金,同时,各类经审批通过的规费将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销售价格则由政府主导定价,遵循保本微利的基本原则来确定。
相较于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具备三个明显特性:
经济性、保障性以及实用性。
它属于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类别
4.只有在持有经济适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达到一定年限以后,才能够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公开销售。
换言之,经济适用房的销售需要等到过了五年期限之后才能进行。
而在出售过程中,必须依照当时同类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之间的差价,以一定比例向政府上缴收益。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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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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