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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卖房算不算欺诈消费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161人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被认定为欺诈消费者行为:1.在销售现存住房的过程中,将低质乃至质量不达标的住房伪装成品质优良的住房对外出售;2.在销售现存住房的同时,故意向消费者隐匿实际房屋面积,企图从中获取暴利;3.以普通质量标准的住房来替代优质工程,进而在宣传和销售过程中所制造的假象,骗取消费者购买高额溢价的优质工程产品;4.在明知某房屋不符合进入房地产市场规范并公开销售条件的前提下,仍然进行销售活动;5.通过虚构最低售价或者清盘特价等具有误导性的价格来推销自己的房屋产品;6.有意隐匿开发者的真实身份信息,甚至冒用其他开发者的名义进行销售活动;7.雇人或者其他手段诱使购房者产生错误选择的销售行为;8.利用广播节目、电视频道、报纸期刊、网络平台等公众传媒进行夸大事实、夸大其词甚至是无法兑现的楼盘广告宣传。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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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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