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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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交易中,若开发商未按时交房,买方有权要求逾期交付违约金。具体金额和计算方法取决于购房合同: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则按条款执行,无则通过补充协议商定。若无法协商且《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合作双方在签署合同时,所约定的延迟付款违约金上限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双方应根据此原则,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违约金额。若无法达成一致,或约定金额不合理,双方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调整。这样既能保障双方权益,又体现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以上规定有助于避免违约金过高导致的争议,为合作双方提供了明确且可操作的法律指导。

在供货合同逾期情况下,当事人可协商或按实际损失确定违约金。但需注意,根据相关法规,若已约定违约金,其上限不得超实际损失的30%。若约定与损失相差悬殊,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调整。确保双方权益,遵循法律规定,促进合同顺利履行。

对于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建议比例不超过损失总额的30%。调整违约金时需考虑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责任及合同利益。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调整违约金的关键准则,确保调整合理准确。

本设备合同规定,延迟交货需按约定公式索赔:逾期交付部分货款总额,每周折算后乘以逾期货物成交单价或服务费用百分之零点五,得出每周期赔偿费率。但累计赔偿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避免无限期延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