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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吗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903人
律师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则视为其违反了法律规定,购房者有权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如经过合理催告后的三个月期限内,开发商仍无法履行交房义务,并且无正当事由可解释,那么购买方可以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解除购房协议,而所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均将由开发商承担全部责任。然而,如果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期间,开发商已经顺利地完成了房屋的交付工作,那么买方就失去了解除购房协议并索取赔偿金的权利。不过,无论哪种情况下,只要出现逾期交房的现象,购买方都有权向开发商申请并获得相应的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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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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