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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定金纠纷找谁维权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402人
律师解析:
关于订金能否退还,这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首先,如果购房者未能按照认购书所规定的期限或地点前往签订购房合约,抑或是在正式签约之时擅自更改了认购书中已经确定的关键条款,诸如房价、建筑面积以及房型等,以至于合约难以顺利签定,那么这便会被视为是购房者的一种过失或违纪行为,此时,他们所缴纳的定金将会被依法不予退还。再者,若是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将购房者已经选定的房屋出售给了其他第三方,进而导致购房者无法与开发商完成正式的签约过程,那么开发商有责任将款项双倍退还给购房者。另外,如果导致双方无法签署正式购房合同的原因在于开发商自身,比如未能获得相关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者由于其自身失误造成了这种局面,那么开发商同样应该无条件地退还购房者的定金,并且赔偿购房者因为合同无法成立而遭受的损失。接下来是另一种可能,即如果双方在就正式合同、相关补充协议的内容方面始终无法达到共识,但这些内容并非与认购意向书的核心条款直接相关,从而导致原本规划好的正式签约无法实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双方都没有出现违约的行为,应该由开发商全数退还购房者的定金。最后一种情况,即如果在认购意向书中,关于价格、建筑面积以及房型等关键条款尚未做出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够详尽,但是双方依然无法在此基础上达成共识,进而影响到正式购房合同的签署,那么这也应该被视作开发商应该退还购房者定金的情形。总而言之,只有当出现了非可归咎于当事人双方的不可抗因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终究未能成功订立,此时,开发商才有权利将定金如数退还给购房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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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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