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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业主该怎么办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117人
律师解析:
通常来说,开发商若出现违约情况,通常的赔偿方式会依照先前签订的合约条款进行执行。但是,倘若开发商存在诸如一房二卖欺诈行为,严重影响到购房者无法顺利接收房屋所有权,那么开发商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最高可达所支付购房款项额度的一倍之多。至于如何具体实施赔偿,还需参照违约事件的具体情况及现行法律法规来加以确立。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也有明确规定。例如,根据该法典中的第五百七十七条,当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定依赖这份合同的另一方无法如约实现合同权益时,需承担继续履约、对违约行为采取纠正和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违约责任。再比如,依据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在明示或暗示中显示他将不会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截止之前向其提出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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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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