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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归属权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272人
律师解析:
房地产登记事务具体可细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以及其他各类登记手续。
然而对于广大购房者来说,其切身利益具有实际影响的仅有转移登记环节而已。
所谓“转移登记”,即针对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交换或转让等合法法律行为发生变更之际进行的专门化管理与记载性的登记工作。
唯有当购房者的姓名被正式登记于房管局的不动产登记簿之上,方能被认定为真正拥有了该处房产的所有权属性。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人们常提到的“房产证”实际上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另一种称谓。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精准无误地记录反映不动产物权信息,且证书记载的事项原则上应与不动产登记簿保持完全一致。
在此情况下,若出现证书记载与登记簿记载不符的情况,则以不动产登记簿所载数据为准。
因此,即便您手中持有书面的房产证,但倘若该房尚未办理过转移登记手续,那么该房屋依然并非您个人所有。
为了避免潜在的风险和纷争,患者购买房产后以便顺利完成房地产的转移登记事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合理使用】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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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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