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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如何维权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957人
律师解析:
若在居住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先与开发商取得联系。究其因由,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建立了明确的契约关系。开发商作为商品房的制造及销售商,对商品房的质量负有终极责任。若开发商未能妥善处理问题,或对于其处置结果感到不满,相关人员得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申请,寻求权威判断或向建设领域的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此外,住户可自行选择具有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对所购房屋进行检验,该专业鉴定结果即可被视为民事赔偿诉求的重要证据。最后,若以上办法均无法达成预期效果,购房者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身权益状况,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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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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