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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名买房算不算欺诈罪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847人
律师解析:
根据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律例的规定,我们可以认定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皆可视为“欺诈行径”:首先,当企业在销售现房商品之际,有意将低质量的房屋伪装成符合标准甚至高品质的房屋出售给消费者的;其次,在销售现房的过程中,故意掩盖真实房屋面积的信息,以此来谋取巨额利润;再有,把质量达标的普通房屋误导消费者,使之相信属于优质建筑工程,借此获取更高的售价;或者是,尽管明确知晓该房源无法进入正规房产市场公开售卖,依然进行销售活动;还有一类,就是企业为了达到销售目的,通过虚标高出实际的最低价位和清盘优惠程度等方式,进行欺骗性质的销售行为;此外,企业还可能故意隐瞒其真正的开发商身份,或者冒充其他知名开发商的名号进行售卖活动;最后,企业未经授权聘请他人协助进行夸大事实的销售诱导工作;亦或是,借助于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传媒途径,对商品房进行不切实际却极具诱惑力的虚假广告宣传。倘若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出现了上述所有情形中的任何一种,且其行为是有意为之或者明知道故犯,那么消费者便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以该开发商实施欺诈行为为由,向其提出双倍赔偿的需求。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1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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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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