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帅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景德镇仲裁委员会景德镇国际仲裁院第四届仲裁员、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八届普通犯罪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两江新区律工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重庆工商大学法律硕士事业导师,至今执业十年以上。服务客户方面:该律师曾在长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具备丰富的处理复杂、疑难案件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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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商业欺诈行为判定罪名需依据具体行为、情节,结合刑法分则各罪名构成要件综合认定,可能涉及合同诈骗罪、虚假广告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法律解析:
商业欺诈行为的罪名判定不能一概而论。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用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对方数额较大财物时,就构成合同诈骗罪。若使用虚假广告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会构成虚假广告罪。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等,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则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定罪名时,要综合考虑欺诈手段、目的、金额、危害后果等因素,依照刑法分则各罪名的构成要件来准确认定。如果遇到商业欺诈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商业欺诈行为罪名判定需结合具体情况,依据刑法分则各罪名构成要件准确认定。常见涉及合同诈骗罪、虚假广告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骗财且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用虚假广告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构成虚假广告罪;产品中掺杂掺假等且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为避免商业欺诈,市场主体要加强自律,诚信经营。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市场监管。消费者要提高警惕,增强辨别能力,遇到欺诈及时维权。
法律分析:
(1)商业欺诈行为涵盖多种罪名,不同行为对应不同罪名。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环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对方财物且数额较大,就会构成合同诈骗罪。这种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商业交易秩序,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2)利用虚假广告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广告罪。此行为误导消费者,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3)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等,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还可能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4)判定商业欺诈罪名时,需综合考虑欺诈手段、目的、金额、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严格依据刑法分则各罪名构成要件准确认定。
提醒:商业活动中要诚信经营,避免陷入欺诈相关罪名风险。若遇到商业欺诈纠纷,因案情复杂多样,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若遭遇商业欺诈,先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广告宣传资料、交易记录、产品样本等,为后续维权提供支撑。
(二)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他们有权对商业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三)若涉及犯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其进行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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