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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迟收房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918人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开发企业与购房客户会在签订合同时就验收新屋的具体时间进行初步商议确定。一般依据行业惯例,如果购房合同约定的收楼日期届满时购房客户对此没有任何符合法定或行业内公认规定的合理原因而未履行必要的交房手续,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所面临的这些风险和责任将会被相应地削弱甚至减免,进而转由购房客户来承担相关的经济损失及负担。当开发商向购房客户发出住户验收房屋的正式通知书后,无论是购房客户选择依照合同规定及时办理交房手续,还是拒绝接收即将交付的房屋,由此带来的所有潜在风险和不确定性都将由房屋购买方自行承担,并且由于房产所产生的例如物业管理费在内的若干相关费用也应由购房方全额负责支付。
此外,倘若因为购房客户未按照约定按时接收到新屋,从而引发开发企业在管理以及维修保养方面的额外支出,这些额外产生的费用也将由购房方独立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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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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