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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找哪个单位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289人
律师解析:
关于高层建筑物的质量问题,您可寻求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或是其他相关权威行政机关的协助。在购买阶段,消费者应该仔细查阅购房协议中的条款,以便在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依据协议内容向开发商提出修复及损失赔偿的要求。若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未达到标准,无法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后经过专业检验证实仍然存在质量问题,那么消费者有权力选择退房处理。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五条,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如果买方认为建筑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瑕疵,他们有权委托具有资质认证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其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果确认主体结构确实存在质量缺陷的话,买方拥有退房的权利,此外,造成买方损失的,开发商需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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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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